1、兽药的有效期
兽药的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。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,药效降低较慢,毒性也较低。但有一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,在贮藏过程中,药效可能降低,毒性可能增高,有的甚至不能药用。对这一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,过了有效期必须按照规定处理。
兽药有效期的计算是从兽药生产日期(生产批号)算起,如某批兽药的生产批号是960708,有效期2年,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到1998年7月8日止。如具体标明有效期到1998年6月,表示该批兽药在98年6月30日之前有效。
2、兽药的失效期
兽药的失效期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。如标明失效期为1997年7月1日,表示该批兽药可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,即7月1日起失效。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虽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,计算上有些差别,但任何兽药超过有效期或到达失效期者,均不能再销售和使用。
3、负责期
负责期是生产企业与经营、使用单位之间在合同期限内(一般是1~3年)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界限,即经济责任期。主要是为了解决出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而定的期限。在符合规定的贮藏条件下,药品于负责期内变质,其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,超过负责期厂方则不予负责。负责期既不是有效期,也不是失效期,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。超过负责期的兽药只要无异常、未变质,不需再检验可继续销售使用。
兽药储存有方法
为控制兽药质量的变化,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,对药品的生产、包装、储存都有相应的规定。有关人员在熟悉药品的理化性质外,还必须掌握兽药储存的基本方法。
1、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。如遇光易分解,易吸潮,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,于遮光、阴凉处保存。
2、受热易挥发,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,需在3℃~l0℃温度下冷藏保存。
3、易燃易爆,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储放,并注意不得与内服药品混合储存。
4、化学性质作用相反的药品应分开存放,如酸类与碱类。
5、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与一般药品隔离储放。
6、有效期药品应分期分批储存,并设立专门卡片,注意近期先用,以防过期失效。
7、专供外用的药品因常含有剧毒药品成分,应与内服药分开储存。杀虫灭鼠药有毒,应单独存放。
8、名称容易混淆的药品要注意分别储存,以免发生差错。
9、药品的性质不同应选用不同的瓶塞,如松节油禁用橡皮塞,以免溶化,应用磨口玻璃塞,氢氧化钠则相反。另外,用纸盒、纸袋、塑料袋包装的药品,要注意防止鼠咬及虫蛀。